乘车人也要系安全带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使用安全带。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除了机动车驾驶人外,《条例》首次明确,乘车人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如乘车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保护未成年人乘车安全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行为: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若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对车辆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据悉,早在2013年,上海便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上述内容。此次《条例》 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衔接起来,将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最高行驶速度有规定
《条例》第三十四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不得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违反该规定,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