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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算不算直播平台员工,能不能要求直播平台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兼职快递员”在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处理“网约”、“派单”等新型用工关系,成为司法面临的新挑战。昨天(4月20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举办以“‘互联网+’行动下的新用工形态”为主题的研讨会。
小乔(化名)是一名“90后”女孩,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房间(网络虚拟空间)当主播。2016年1月,她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小乔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为3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每月向小乔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但3个月后,小乔退出了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