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剑平指出,当前,虽然“网红”起诉直播平台公司的案子尚不多见,但在共享经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起诉平台公司的案子不少。在该案中,尽管经纪公司向小乔支付底薪,并对小乔的行为有过一定的约束和管理,看上去像是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她的起诉,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共同意愿;双方收入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需到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也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还围绕“互联网+”行动下用工形态的新发展、“互联网+”行动下新用工形态规制的价值取向、“互联网+”行动下新用工形态规制的路径等主题展开讨论,对共享经济模式、远程劳动概念、“平台+服务”新类型用工关系等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