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将老太与其子告上法庭
虽然瞒着沈老伯,但最终沈老伯还是从自己儿子处知道了这件事,所以他将奚阿婆和小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在奚阿婆名下。
在庭审过程中,奚阿婆称房屋出售给儿子是为了能够以房养老,儿子也付了80万元,虽然房子卖给了儿子,但老两口是可以在房屋里居住的,并未损害沈老伯居住权,为此还提供了一份她和儿子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写的《协议书》,约定:沈老伯儿子抢房子的官司输了以后,沈老伯为了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与奚阿婆闹离婚,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奚阿婆决定以房养老,将房子卖给儿子小钟,房款80万元,小钟保证让两位老人永久居住,直至过世。
单方无权私下处置共有财产
从奚阿婆的决定来看,好像是没什么问题,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奚阿婆可就没有权利了。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奚阿婆名下,但该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因此是奚阿婆和沈老伯的夫妻共同财产,沈老伯作为权利人之一对该房屋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
从奚阿婆和小钟私下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出,作为房屋买售人的小钟在与奚阿婆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就知晓两位老人因为房屋权属一事发生纠纷,甚至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奚阿婆和小钟母子俩未征得沈老伯的同意,私自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然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沈老伯权益的行为,故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沈老伯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奚阿婆与小钟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小钟协助奚阿婆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奚阿婆名下。
虽说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那么对此,各位网友您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