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就是代替李某参加考试的人。2016年10月初,李某托人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后请他帮忙,张某碍于情面答应了下来。10月25日考试当天,张某手持李某的身份证及考试通知等资料进入考场。没过多久,他就被民警发觉人、证不符而当场抓获。
张某认为替考是给朋友“帮忙”,实际上这是弄虚作假,影响考试公平性的行为,不但违反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更是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破坏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现我国《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且定罪和定刑都相同。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代替犯罪嫌疑人李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