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企业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敲门砖”?长宁律师以案释法→

    知识产权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敲门砖”,也体现着企业的创新水平,随着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来临,今天,长宁律师深入讲解一起真实案例,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案例解析

  2019年,甲公司申请并获得了关于收纳包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评价,被认定无缺陷。乙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对此,甲公司指控该电商平台未能及时下架侵权产品的链接,从而加剧了损失,故要求乙公司和其电商平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甲公司提交了证据,包括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证物;展示侵权产品销售情况的网页截图;显示卖家注册商标与侵权产品商标一致的商标详情打印件;显示原告在电商平台上的投诉记录及其结果的截图。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与侵权卖家一并承担对权利人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今,随着中国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也逐渐从传统的线下市场转移到了线上。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表示,在本案中,涉及电子商务平台在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商平台虽扮演信息发布者的角色,但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具体到本案来说,一旦权利人向电商平台提交了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有效通知,平台有责任立即向相关卖家发出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删除侵权商品、屏蔽相关链接或断开与侵权卖家的合作。

  然而,如果电商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这些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商平台应与侵权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洪律师介绍,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电商平台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未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电商平台施加严格的责任,这对所有电商平台在处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和指导。因此,推动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更为积极和规范的角色是必要的。

  法律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文书也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未尽相应义务时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上海长宁 作者:上海长宁 责任编辑:顾铭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