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上培训别让“神器”成摆设
去年,上海颁布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其中规定,采取社会急救时,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可惜的是,在急救常识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我们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少差距。
日本于2004年开始推广安装AED,平均每十万人约有234.8台。在东京,地铁站和电车站或是人流密集处都会配备AED,马拉松大会上更有一套完备的设置和规定。同时,日本社会积极普及AED的使用方法,一般在考取驾驶执照时,人们都必须学习使用AED。除了AED,很多车站还常备担架、轮椅供抢救病患时使用,不少车站的卫生间也设有紧急按钮。
在美国,政府每年提供3000万美元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公共除颤计划,急救车5分钟内无法到达的公共场所全部依法设置AED,目前社会保有量超过100万台,平均每10万人317台。此外,美国公立学校十分注重向学生普及心源性猝死的急救常识,得克萨斯州更是将其列入法律,规定只有掌握心肺复苏(CPR)相关急救操作方可获得高中毕业证书。
可以说,《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为社会急救行为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另一方面,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急救培训,了解AED的使用方法,也是当务之急。其实,在上海,普通市民可以通过市红十字会、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报名参加急救课程,也可以通过各大医院参与急救培训开放日活动,还可以联系经专业机构授权的急救组织参与培训。只有更多人拥有急救常识,会正确使用AED,“救命神器”才不会沦为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