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八成以上条款是新创设的
“买分卖分”最高罚2万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如果违反该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公安机关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替代他人记分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开车禁止浏览电子设备
《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随着上海投入使用100余套自动抓拍“驾驶时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的电子警察设备,开车拨打接听手机电话的驾驶员明显减少。但是,在等红灯、遇拥堵慢行时,使用手机的驾驶员仍不在少数。
此次《条例》除重申“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外,还增加了“不得浏览电子设备”的规定。在一些交通管理者看来颇具前瞻性,“这意味着不仅不能手持拨打接听手机,也不能用手机发微信等,甚至包括平板电脑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电子设备,在驾车时都不能使用。”
目前,对于该项规定的执法细则暂未公布,但根据现有规定,驾驶时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的,将被处以记2分、罚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