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规来了,前三条都关系到你的“钱袋子”!
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5、明确利用网络云盘“涉黄”牟利或追刑责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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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 小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