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6
消保法首修:上海最多可获赔240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明年3月15日起施行。记者从本市相关部门获悉,目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已被纳入今年度立法调研项目。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商家欺诈将受到怎样惩罚,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鉴于土壤污染成为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措施,这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在向会议作报告时指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巨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三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指出其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等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利大于弊,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更要注重对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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