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共享单车标准征求意见
三年报废,满12岁才能骑
昨日,上海市质监局、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共同就《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第1部分:自行车》等标准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截至目前,本市共享单车投放量已超45万辆,注册用户450万余人,但共享单车快速发展中出现了管理不规范、车辆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针对该情况,今年,市质监局指导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开展共享单车调研工作,确立了由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和实施关于共享单车的系列团体标准。
目前,相关标准已经编制完毕,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介绍,该团体标准内容涉及民众关心的平台建设、运营要求、设施设备维护要求、计费方式、押金管理、投诉举报使用人诚信体系管理和使用者伤害赔偿等。其中,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年限规定为“连续使用三年强制报废”、最大载重量不大于100公斤;对“客服通讯应保证全年24小时开通,投诉能在48小时内处理”、“主动购买人身和第三者伤害保险”、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对使用者要求“实名登记注册”、身高在1.45-1.95米之间,年龄要在12岁以上。
[政策释疑]
问:制定共享自行车三年报废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答: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规定三年的依据是:
(1)提供公共使用的产品都有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2)参照国内已经运营了多年有桩共享自行车企业的经验所制定。而且有桩共享自行车的服务是可控的,没有固定停车位的共享自行车其随意性较为突出;
(3)普通自行车三包规定自行车中,对车架的保修期限是三年;
(4)共享自行车能超过三年使用的零件只有车架,许多转动、传动和转向部分都是易损件。经过三年高强度使用的车架其金属结构有可能存在内部的损伤,如出现问题往往是突然发生的。再者,共享自行车投入运营也只有一年时间,许多产品已经惨不忍睹,事实无法证明有的车三年后还能够继续使用。
问:对用户年龄要求应在12岁以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道路交通法规中明确12岁以下儿童不能单独使用自行车,因此加以规定。随着本市老龄化社会到来,为保证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老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不进行限制性规定,但还是希望老年人在使用共享自行车中量力而行。
问:标准中没有对保险额度的具体数额规定,原因何在?
答:保险额度多少才合适?这需要共享自行车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最终确定。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针对共享自行车的专项保险险种,保险额度过高或过低都不能发挥保险在共享自行车服务过程中的实际作用,但保险机制是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必要的手段,因此标准中继续保留了对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购买商业保险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