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区分成争论焦点
公交公司及其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应该按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区分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应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该代理人表示,6辆机动车违法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如果不是违法停放,就不会影响到汪某及另一自行车骑车人的行驶,也不至于影响公交车辆的正常行驶。从事故影响力来看,保姆和自行车车主及6辆临停车辆都有责任,具体责任大小已经由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应基于此进行赔偿。
保姆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自行车车主鲁某直接将受害者撞倒,其也有变道行为,影响了电瓶车的行驶,应该承担责任。
自行车车主鲁某却感觉自己很冤枉,“公交车从汪某车辆后方行驶过去的时候,汪某是无法预料的,同样汪某驾车超越我的时候,我也是无法预料到的。两车发生碰撞,我也是一个受害者。”
鲁某表示,他是在事发七八分钟后才离开现场的,当时看到受害者已经不行了,他们的损失比较大,也不希望他们再赔偿,所以就离开了。事发后,他已向死者家属预付了5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他愿意人道主义补偿原告不超过2万元的钱款。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