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应15天内处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5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对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无异议,当事人需在15日内处理该项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累积5起以上,可被处以暂扣行驶证的处罚。这对习惯在验车时一起处理交通违法的驾驶员,需要引起重视。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上海已经开通“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上海交警APP和牡丹畅通卡等处理交通违法、缴纳罚款的线上平台,市民不必一定要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去排队处理。
公交专用道节假日开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同时,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专用道并不包括71路中运量公交专用道。
与目前全年早晚高峰禁止社会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的规定相比,《条例》的这条规定更加切合市民的需求,可以最大限度利用道路资源。